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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3-04 08:31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作者:公交观察员 点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14 〕 6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 〕 64 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到2020年,实现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各市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6标台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4标台以上。
三、加快编制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抓紧编制或修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科学谋划城市功能布局,遵循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适度超前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均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大容量、绿色交通设施,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扩张的局面。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用地等关键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城市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最新一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并报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远期市区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100万的城市,应尽快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
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要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设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大型换乘枢纽应满足线网优化、换乘衔接需要,首末站、停车场应满足线路发展需要并逐步实现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建设应满足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的发展需要。加强轨道交通接驳换乘停车场建设,引导私人机动化出行方式向公共交通转化,有效缓解城市拥堵。新建公交场站设施应充分考虑公交职工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附属功能。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公交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等,并预先建设供电等配套管道设施。加强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的建设与维护,突出基本功能,严格控制公交站牌广告。
各城市人民政府对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要建立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未按规定或标准进行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建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公交场站设计和施工,并经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设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逐步解决历史欠账,公交车加气站、充电站(桩)用地应优先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平均每标台公交车基础设施综合用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禁止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各城市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税费,或根据公交企业税收贡献及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依法减征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十二五期间,免征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201311日至20151231日,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用地(包括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对在用公交车实施油改气和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应给予财政补贴,相关部门要免收天然气公交车环保、专用设备等检测收费。对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公交车、公共电车用电参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给予电价优惠。省交通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信息化建设,引导各城市加大城市公交投入力度。
六、落实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提高公共交通走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开发强度,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以招投标等方式规范操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不改变用途、满足城市公共交通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开发收益要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公交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七、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比价关系,制定群众可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可负担的公共交通价格。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审计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开辟冷僻公交线路、服务夜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省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指导各城市建立健全补贴补偿机制。
八、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省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评价体系及相应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及省内重点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示,与省级财政交通投入资金使用挂钩。各城市交通部门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开展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发放、线路资源配置、企业领导绩效考核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实行驾驶员星级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工资水平挂钩。
九、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建设,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城市建成区单向三车道(含)以上道路、单向二车道(含)以上主干道及对大型公交换乘枢纽直接影响较大的路段应考虑设置全天或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合理增设公交优先信号,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速度、准点率和可靠性。沈阳、大连两市要努力建成专用道网络,其他城市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专用道不应少于3公里。要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取消拥堵区域和路段占道停车,加大对侵占公交专用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十、深化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改革和管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大部制改革要求,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职能纳入交通部门,明确具体职责;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设或内设机构,应明确委托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行业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已建成轨道交通的城市要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已出台地方法规、规章的,要及时开展修订工作,完善配套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省政府也将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尽快扭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
各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开辟、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与规范,监督公交企业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线路、站点、班次、车隔及时间组织运营,加大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公交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服务质量和不良经营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城市公交车辆备案登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交车辆运行基本数据报送及公交线路和驾驶员星级管理等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和标准规范。
公交经营主体过多的城市要实施资源整合,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扶持优秀企业优先发展,为不同所有制形式公交企业创造平等经营环境。大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革除传统国有企业弊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卸掉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逐步建成现代公共交通企业。公交企业要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公共交通服务专业化水平,探索推进车辆维修清洁、食堂配送、票款清分等辅助业务向社会化管理转变;要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控制,减少冗员,提高效率,除一线驾驶员、急需专门人才外,严格控制人员增长。鼓励市区内运行或与公交并行的短途班线客运在集约化(即公车公营)基础上改造为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现有承包经营的公交线路要逐步改造为集约化经营,新开通公交线路必须实行集约化经营。
十一、加大科技应用推广力度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应用,重点建设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交服务与安全监管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加快城市公交IC卡、一卡通普及,鼓励一卡通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和跨市域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大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应用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鼓励各城市对具备条件的在用车辆实施油改气,相关部门要对合法改装车辆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十二、推行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各城市应加强出行需求引导和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错峰出行,倡导非刚性出行需求选择平峰期出行,加快驻车换乘、轨道交通接驳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进行有效调控,提倡短距离出行选择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加快城市交通智能诱导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汽车租赁、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避开出行高峰错时交接班,提高车辆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将每年9月的第3周确定为公交出行周
十三、规范公共交通决策和信息公开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民主、公开、透明,建立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畅通群众参与渠道;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线网优化方案、线路调整公示制度,实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各城市每年应公布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包括运营成本、服务质量、路权优先、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设施状况、生产效率、政府投入、群众满意率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城市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城市交通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开展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特别是轨道交通)恶劣气象条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每年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保障职工权益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对公交企业给予补贴补偿,为公交企业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创造条件。确保公交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积极吸引和鼓励外来人员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并在办理户口、社会保险和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为其安心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公交企业要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并向一线职工倾斜,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要着力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条件,扭转职工劳动强度过大的状况。城市相关部门要配合工会组织逐步建立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城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交职工工资水平指导线,指导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开展公交企业用工规范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正当权益。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交优先就是民生优先的实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动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省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城市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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