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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第一部关于地铁的法规颁布!2018年1月起这些都是禁止的……

时间:2017-11-07 23:43来源:沈阳地铁 作者:沈阳公交网 点击:
11月6日下午,沈阳市召开 《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新闻发布会 该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 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

 

11月6日下午,沈阳市召开

《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新闻发布会

 

该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

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介绍制《条例》的情况

并就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乞讨、吃东西、扔垃圾?

卖挂钩、逃票、带危险品?


注意!

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

参与到地铁建设中来



《条例》第七条规定:地铁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地铁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市地铁建设的参与权、知情权,促进地铁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编制地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地铁运营单位应依法

为乘客提供这些服务

否则将获得相关处罚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提供下列信息服务和问询服务:

 

1.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2.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3.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4.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

5.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相关处罚:

《条例》第五十三条指出,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地铁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铁票价写入法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铁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制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地铁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地铁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未能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应当为持有有效车票的乘客按照原票价办理退票。

 

明确规定!这些地铁里的行为

违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乘客及其他人员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地铁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销售、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2.在地铁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3.在地铁车站、车厢等地铁设施设备上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违反规定悬挂物品;

4.在地铁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躺卧,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5.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

 

6.在地铁车厢内饮食;

 

 

 

7.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8.穿滑轮鞋、踏滑板等进站乘车;

9.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10.携带总重量超过三十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百六十厘米的行李物品进站乘车;

11.其他可能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

《条例》第五十条指出,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服从劝阻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地铁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1.损坏地铁相关设施设备;

2.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3.伪造、损坏、遮盖、擅自移动地铁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4.在地铁出入口、风亭、电梯等设施五十米范围内放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品;

5.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暸望的树木;

6.其他危害地铁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

《条例》第五十一条指出,违反上述规定,危害地铁设施设备安全的,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这些物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公告,并由地铁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处罚

《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地铁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地铁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地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持伪造证件乘车

将按照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或持无效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相关处罚

《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违反上述规定乘客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的,由地铁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地铁运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车的,由地铁运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不服从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拒不补交票款,扰乱车站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两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

创造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三个“第一次”

 

第一次赴境外进行立法学习考察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

成立轨道交通立法考察组

专程赴新加坡等地考察轨道交通管理情况

学习其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

第一次专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

第一次开展立法前评估

 

 

《条例》的制定与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市地铁事业的发展

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市的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有了地方立法的规范

填补了我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解决

我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使得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条例》的制定为地铁企业和乘客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科学合理地规定了

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

地铁建设与运营单位和乘客的权利与义务

为解决相关矛盾纠纷提供了依据


 

沈阳地铁规划建设与国际接轨!

民主与法治

助力沈阳发展与腾飞!

 

来源:沈阳地铁报 有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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