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如果想成为公交司机,需要交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交通事故抵押金”。对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表示,公交公司向司机收取“交通事故抵押金”是违法行为,且与日前新出台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明显相悖。 从一家公交公司离职的司机张阳(化名),近来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儿。他在2012年1月与一家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交了1万元“交通事故抵押金”。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出了事故后,“交通事故抵押金”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还得自己先垫付事故款。 张阳说,按照合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款的10%由个人承担,90%由公司支付。在他开公交车一年多时间,出了两起交通事故,他一共为此垫付了7345元的事故款。 而按照合同,小张只需要承担事故款的10%,公司承担事故款的90%、即6610.5元。张阳近期辞去了公交司机工作,1万元“交通事故抵押金”要了回来,但垫付的事故款却到现在也没要回来。 6月上旬,记者在沈阳北站连续采访了多名交通稽查、调度和230路、503路公交车司机,询问他们“公司是否收取有‘交通事故抵押金’”,他们均肯定地告诉记者:“都收!”这些司机向记者反映,根据线路情况,公交公司会收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抵押金。 一名503路公交调度员告诉记者,他们车队收取的金额是5600元。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队队长说,沈阳公交车出现个人承包后,就有了收取“交通事故抵押金”的做法。后来个人承包公交线路取消了,但收取“交通事故抵押金”依然实行。他告诉记者,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交车司机在交通事故后逃避责任。 对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说,公交公司向司机收取“交通事故抵押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 据了解,沈阳公交司机由于工资收入过低、超时劳动严重、社保缴纳不到位等原因,司机缺口大,流失严重。据沈阳市总工会一份调查表明,沈阳公交行业有1.5万名职工,其中驾驶员6870人,即使实行双班制,缺口仍有3000余人。2011年沈阳市共招收公交驾驶员1640人,到2012年初只剩101人在岗。熟悉公交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公交公司想要留住司机,还得研究更好的办法,而非依靠收取“抵押金”这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