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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移位或停用需提前10天发布公告

时间:2014-09-16 11:56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公交观察员 点击:
公交枢纽站被移位或者停用的站位,得提前10天设置公告牌,公告线路、站点的变更信息,直至线路恢复原走向。《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出台,以加强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 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公交枢纽站营运场地内

  公交枢纽站被移位或者停用的站位,得提前10天设置公告牌,公告线路、站点的变更信息,直至线路恢复原走向。《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出台,以加强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

  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公交枢纽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公交枢纽站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将公交枢纽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改变公交枢纽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擅自允许未经核准的线路进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线路正常运营,需临时迁移站务设施的,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制作临时站牌,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站点的迁移;并在市政工程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线路站点的站务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一)3个月以内的市政工程,可以安置移动式临时站务设施;(二)3个月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安置埋入式临时站务设施;(三)被移位或者停用的站位应当提前10日设置公告牌,公告线路、站点的变更信息,直至线路恢复原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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