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经营者、司售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吗?一审时,这条规定曾引起很大争议。昨天,《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相比原稿,新的修正案草案作了不少改动,本市公交立法的价值取向十分明确: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等。
按照原草案,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不少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公告危险品的目录和样式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应由企业承担。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携带危险品乘车、不听劝阻的乘客,公交营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力,由公安部门行使比较妥当。部分公交营运企业也表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为此,新的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规定,将之修改为: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并应当遵守《乘坐规则》,文明乘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乘客违反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审时不少委员提出,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滞后,港湾式停靠站应当作为站点的主要方式,建议增加有关条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条例中细化和明确有关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标准,有利于确保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为此,条例第38条修改为:本市机动车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开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本市主要机动车车道应当开设港湾式停靠站。